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公务用车车辆项目 GR2024TJ1001060
挂牌价: 11.17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7-18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07-24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62450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公务用车车辆项目 |
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评估机构 |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类型 |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7-08 |
评估值(万元) | 11.17 | 账面价值(万元) | 15.98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2、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1)本次评估未考虑实际交易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2)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3、本次转让标的15台车辆中,7台按照车辆转让处置,8台按照车辆报废处置,车辆基本信息详见附件清单,附件清单信息仅供参考,标的现状以现场看样为准。 |
标的描述 | 详见附件车辆明细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浑河道529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宏伟 | 成立日期 | 2004-03-26 |
注册资本 | 360,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6758144489J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船舶拖带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集装箱维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木材销售;纸浆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临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MA06DU304A |
批准单位 | 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4-04-03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1次、中共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公司党委2024年第12次会议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24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办理受让登记时须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在预定时间实地踏勘,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资产信息等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看货为准。(联系人:于 建,电话:13662146341,预约看样的联系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营业执照、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等,并应在挂牌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5、 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6、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有效受让登记手续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网络竞价或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最终受让方的;③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④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费用打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的。⑥出现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8、自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资产交割之日起,最终受让方在15个自然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理、搬运等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出具交款凭证。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11、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报废车辆不得营运和上路行驶,如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12、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按照转让处理车辆不涉及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迁入地车辆限购及指标管理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的由受让方承担一切损失与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3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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