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梧州市城投奕达建材有限公司34.0001%股权公开转让项目(GXCQJY24-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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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11,194万元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是否控股权转让 | 是 | 总转让比例 | 34.0001%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9377187712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吴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771-5708411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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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梧州市城投奕达建材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成立时间 | 2020-03-26 | ||
所在地区 | 广西 梧州市 万秀区 | ||
住所/注册地址 | 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河口村旧村委二楼203房 | ||
经营范围 | 混凝土生产、加工及销售;水泥制品销售;土地整理;土石方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 | 1,484.85万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高海松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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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具体股权比例为34.0001%。 2、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梧州市城投奕达建材有限公司继续承担。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向股东广西梧州琅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6774.4632 万元用以办理前期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需继续履行标的企业的相关债务,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 1484.85 万元,股东梧州市城建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 504.85 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 203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实缴。本次股权转让成交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由受让方转账 504.85 万元到标的企业账户履行完成实缴出资义务。 5、股权转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梧州市城投奕达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6、根据标的企业与梧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旺口项目采矿权出让收益金分四期支付,目前已支付 3 期,共 8,475.00 万元,剩余一期尚未支付,共 2,825.00 万元。 7、受让方需按《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旺口建筑用砂岩矿合作协议书》( JCJT20190717-1 )及《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旺口建筑用砂岩矿合作协议书》( CTYY20211227-1 )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8、因标的公司属于特许经营的采矿业,已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林业砍伐许可证和其他特许证照,考虑到如变更公司名称,则标的企业已办理的采矿许可证、林业砍伐许可证等需变更重新办理,从标的企业利益考虑,转让方同意在股权变更后继续沿用原公司名称,但受让方应秉承诚信及善意原则,合法经营,依法用工,不得作有损转让方以及市城投集团声誉的任何行为;在标的企业经营中,须明确对外告知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以及市城投集团均为独立法人,不得虚假宣传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以及市城投集团间关系。转让后标的公司除公司名称使用城投字样外,所有业务均不得使用城投字样,否则应当赔偿市城投集团因此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维权的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9、受让方需接受并在股权转让成交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标的公司中由运营集团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业务登记,运营集团人员不再在标的企业任职。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的相关义务完全履行后,把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管理权移交给标的公司新管理人员接管。 10、股权转让成交后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前,受让方转账 504.85 万元到标的企业账户履行完成实缴出资义务。 1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债务,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12、其他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 |||
转让方承诺及其他事项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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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交易所 官网( www. gxcq .com .cn )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 交易所 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 六 条 交易所 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 通过 交易所 或第四产权 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 各意向方 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 意向方 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 七 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 八 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 九 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 十 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一 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二 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三 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四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 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六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七 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八 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 十九 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一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二 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三 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 交易成功是指: 一、 公告期满, 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 二、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 三、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四 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五 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六 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七 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八 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
风险提示 | |||
略 |
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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