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中学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ZYG-22-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抚州一中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7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原招标文件中:1. 9 其他要求 9.1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有不符一经发现由采购管理部门按虚假响应处理;开标时提供承诺函原件佐证。 9.2拟派本项目组织配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不少于 10 人(含); 9.3乙方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装饰材料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 9.4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押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须经甲方书面认可,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若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得到甲方认可,除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外,还需限期改正。项目关键岗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须经甲方书面认可,若更换未得到甲方认可,除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外,还需限期改正。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作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9.5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押证上岗,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 日,甲方将不定期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进行核查,如少于 22 日,按每少一日处 1000 元罚款,并责成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作出相应处罚。项目关键岗位主要管理人员遇有特殊情况,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甲方批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岗,如未经批准离岗,罚款 500 元/天。 9.6乙方不得非法转包项目,不得擅自分包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响应文件承诺,一经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立即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2.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法原则进行评分,由价格分权值 10%、技术评议分权值 75%,商务评议分权值 20%组成,满分为 100 分。 现变更为:1. 9 其他要求 9.1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有不符一经发现由采购管理部门按虚假响应处理;开标时提供承诺函原件佐证。 9.2拟派本项目组织配置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不少于 10 人(含); 9.3乙方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装饰材料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 9.4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须押证上岗,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须经甲方书面认可,更换后的人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若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得到甲方认可,除支付违约金 2 万元/人外,还需限期改正。项目关键岗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须经甲方书面认可,若更换未得到甲方认可,除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外,还需限期改正。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作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9.5拟派本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须押证上岗,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2 日,甲方将不定期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进行核查,如少于 22 日,按每少一日处 1000 元罚款,并责成乙方立即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作出相应处罚。项目关键岗位主要管理人员遇有特殊情况,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甲方批准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岗,如未经批准离岗,罚款 500 元/天。 9.6乙方不得非法转包项目,不得擅自分包项目,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响应文件承诺,一经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立即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不可负偏离 2.在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法原则进行评分,由价格分权值 20%、技术评议分权值 65%,商务评议分权值 15%组成,满分为 100 分。 其他事项不变。
更正日期:2022年07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fzcg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中学
地址:抚州市大公路
联系方式:139704387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抚州市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延伸段东侧巴黎丽都旁
联系方式:139704860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芦丽萍
电话:1397048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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