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优饰嘉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移交资料(财产)公告
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相关人员:
2025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01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乌鲁木齐优饰嘉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饰嘉华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2025年9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新01破130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担任乌鲁木齐优饰嘉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优饰嘉华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优饰嘉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优饰嘉华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占有优饰嘉华公司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责任说明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文章推荐: